(2017)湘01民辖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亚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A栋五层西区。法定代表人:陈艺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亚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3民初5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诉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在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陈亚力为长沙市天心区居民,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多起案件,均在调解后撤诉。一审法院对审理该类型案件有了固定模式,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天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