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延成,系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常学祖被执行人:张治忠被执行人:把多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常学祖支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罚息18638.16元,共计68638.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8元。张治忠、把多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义务人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人送达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执行联系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将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传至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当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未按期履行;3、本院于4月25日通过对银行、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机构的查询,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张治忠名下在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西槽村煜利小区4号楼4-601号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99.64㎡),我院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9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学祖、张治忠、把多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王兆琦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