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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谭炼食品经营部与重庆市永川区所德餐厅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谭炼食品经营部,重庆市永川区所德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1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谭炼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9号(重庆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城)43-1-23、2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8803532D。投资人:谭炼。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所德餐厅,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634号3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2380958N。投资人:胡绍聪。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98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所德餐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269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谭炼食品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所德餐厅(2017)渝0118执31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