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富银、蒲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富银,蒲建军,刘彬,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3363号申请执行人:蒋富银,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申请执行人:蒲建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901室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异植,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蒋富银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24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建军、刘彬、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建军、刘彬、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