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与陈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陈祥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60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三期C区9栋147号。经营者:刘仙清,女,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个体户,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祥付,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诉被告陈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因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祥付死亡,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撤诉。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