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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6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建雄与陆少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雄,陆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6559号原告:刘建雄,男,住胡南省新化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陆少武,男,住胡南省新化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建雄诉被告陆少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雄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建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