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张新海,杨玲翠,菅锐,杜培清,贾严生,李秀莲,陈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56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云,女,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新海,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玲翠,女,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菅锐,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培清,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贾严生,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秀莲,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俊强,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云、张新海、杨玲翠、菅锐、杜培清、贾严生、李秀莲、陈俊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秦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