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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连希文与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希文,林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698号原告:连希文,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宗宝,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连希文与被告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希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希文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