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连希文与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希文,林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698号原告:连希文,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宗宝,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连希文与被告林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希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希文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