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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陈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陈渊,新疆红荷布艺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温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被执行人:陈渊,女,满族,1953年9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新疆红荷布艺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被执行人:温新惠,女,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2699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陈渊、新疆红荷布艺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温新惠的存款、收入355150元(其中本金350000元;执行费5150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陈渊、新疆红荷布艺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温新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陈渊、新疆红荷布艺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温新惠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