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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7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文静与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静,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7514号原告:杨文静,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廷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原告杨文静诉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延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2,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付款损失(以2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从2017年6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因购买汽车需要贷款,原告杨文静与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32,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2014年6月11日,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杨文静22,500元押金,并出具了《收据》。原告杨文静在分期还款期间,无任何逾期记录。2017年5月11日,原告杨文静按借款合同约定结清分期贷款,但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时退还押金,截止2017年8月7日,原告杨文静多次催要,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仍然拒不支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和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1日,原告杨文静因购买汽车需要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贷款332,000元,贷款期限为36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原告杨文静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押金22,500元。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押金后,向原告杨文静出具《收据》一张,并在收款事由处注明“押金(正常还款全额退款)”。后原告杨文静按期偿还贷款,并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结清证明,证明原告杨文静已还清全部贷款。现原告杨文静与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涉办理退押金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静向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押金22,500元,是为了在原告杨文静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现原告杨文静已按期全额清偿了银行贷款,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承担担保责任,亦未对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造成其他损害。因此,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杨文静退还押金22,500元。此外,基于双方押金收据上“正常还款全额退款”的约定,在原告杨文静于2017年6月最后一期贷款正常结清后,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理应退还押金,因其未退押金,故应从2017年7月1日起,以2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杨文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杨文静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文静退还押金22,500元;二、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文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文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邮寄费40元,共计224元,由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忠全书 记 员 秦景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