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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李某、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372号原告:张某1,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父亲),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李某、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