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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3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203行初23号起诉人:王建华,男,汉族,82岁。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建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起诉人国家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退休待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1954年9月参加工作,1964年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友谊路办事处调至原克拉玛依市物资局工作,1985年3月其经原克拉玛依市物资局同意,报克拉玛依市人事局批准退休,退休后起诉人享受国家干部身份待遇。1995年11月原克拉玛依市物资局变更为克拉玛依市物资总公司,1998年8月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物资总公司合并,成立了克拉玛依市城建开发总公司。2000年1月,克拉玛依市三联公司、市城建公司、市设计院三家企业组建成立了克拉玛依市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但起诉人从退休至今,其国家干部身份并没有改变。起诉人曾多次要求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属于国家干部身份问题,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在2015年11月30日做出了关于起诉人上访事项的汇报,认为起诉人的退休管理依然归克拉玛依市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人找到克拉玛依市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决归属问题,但克拉玛依市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起诉人至始至终都没接受过起诉人的人事关系,其不属于该公司退休管理人员。而且,起诉人在退休后也并未和克拉玛依市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过任何人事关系,更没有享受过该公司的任何退休待遇。因此起诉人认为,被告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建华起诉请求判令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国家退休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王建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建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