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99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黄家宝典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黄家宝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住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货炼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球,机构代码:914419006731367628被执行人东阳市黄家宝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浙江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大田头,法定代表人:黄平,机构代码:91330783084284564P。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黄家宝典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彦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伟春书 记 员 娄振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