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述兰、汪雪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兰,汪雪华,宿松县华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258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被告:陈述兰,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汪雪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宿松县华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述兰、汪雪华、宿松县华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