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庆连与田付军、田成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连,田付军,田成山,赵向东,刘凤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481号原告:孟庆连,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4日,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董雨露,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付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30日,住郸城县。被告:田成山,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0日,住郸城县。被告:赵向东,又名赵国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日,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赵红艳,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凤喜,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18日,住郸城县。原告孟庆连诉被告田成山、田付军、赵向东、刘凤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孟庆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孟庆连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