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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昊、张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昊,张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民终5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昊因与被上诉人张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田昊上诉称,上诉请求:1.依法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张少伟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少伟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上诉人田昊参与赌博,在赌博场所向被上诉人张少伟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赌场上的分10万元。2016年1月18日被上诉人张少伟等人在大广高速牛驼服务区找到上诉人田昊,强迫上诉人田昊给被上诉人张少伟书写了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且上诉人田昊己向被上诉人张少伟偿还9万元。综上,此债系赌博属违法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田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昊于2017年10月19日之前偿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伟借款8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陈素培审判员  张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