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与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江 西 信 德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与 陕 西 健 民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678号原告: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62号。法定代表人:祝江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军,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乾县城关镇南门外。法定代表人:郭俊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10月12日9时10分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6.00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晨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