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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九成、李天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九成,李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904号申请人:潘九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天龙,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九成与被执行人李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匡大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