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九成、李天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九成,李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904号申请人:潘九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天龙,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九成与被执行人李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匡大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