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朝阳与陈荣发、陈吓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阳,陈荣发,陈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朝阳,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荣发,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吓妹,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朝阳与被执行人陈荣发、陈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荣发、陈吓妹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荣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锐界牌小型普通客车可供执行。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4执1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尚未实施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荣发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XX居委会XX路XX楼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L2XXX0,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1)第J0XXX5号】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4执1365号】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房产正在异议审查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翁智伟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