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李道平与梁朝勇、王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平,梁朝勇,王若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912号原告:李道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奕勇,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朝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若超,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道平与被告梁朝勇、王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