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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李道平与梁朝勇、王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平,梁朝勇,王若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912号原告:李道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奕勇,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朝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若超,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道平与被告梁朝勇、王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