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海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破1号申请人:安徽海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施金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安徽海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海亿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宜宏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3民初858号判决书判决后,被申请人宜宏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且被申请人宜宏公司已无生产能力,资产已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宜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宜宏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海亿公司以被申请人宜宏公司欠其预付货款不能偿还为由诉至本院,案经本院判决生效,判决:宜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海亿公司预付货款876380元,另承担该案的案件受理费6282元,财产保全费4902元,合计11184元。上述欠款共计887564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宜宏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宜宏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该公司由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海亿公司系被申请人宜宏公司的债权人,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宜宏公司返还预付货款;被申请人宜宏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海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檀丽婷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