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玉与张福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玉,张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玉。被执行人张福花。刘志玉与张福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