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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玉与张福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玉,张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玉。被执行人张福花。刘志玉与张福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