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易某毛某李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毛某,李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46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易某,男。 被告人毛某,男。 被告人李卓某,男。 辩护人陈晓嵩,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l7年7月7日被逮捕。现三被告人均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毛某、李卓某犯盗窃罪,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易某、毛某、李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易某、毛某辩称,其二人尚有若干工资未领取,愿意从中支取部分用以赔偿被害单位。被告人李卓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李卓某等人是因为向公司索要高温补贴未得而临时起意犯罪。2、被告人李卓某等人的盗窃金额仅超过起刑标准两千余元。3、被告人李卓某已被羁押四月余,已受到足够教训。4、被告人李卓某愿意赔偿被害单位。5、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单盗窃中被告人李卓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卓某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卓某的家属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75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易某、毛某、李卓某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犯罪,各有分工,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易某、毛某、李卓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判决 一、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