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员亚恒、薛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员亚恒,薛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员亚恒,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迎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国庆与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在平陆县圣人嘉苑5号楼3单元5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国庆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员亚恒、薛迎芳承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