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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员亚恒、薛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员亚恒,薛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员亚恒,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迎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国庆与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在平陆县圣人嘉苑5号楼3单元5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国庆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员亚恒、薛迎芳承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员亚恒、薛迎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