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字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爱林与被执行人张勇、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爱林,张勇,张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字954号申请执行人:龙爱林,男被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张素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爱林与被执行人张勇、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