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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福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福搬家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71号原告:西安天福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06530059XE。法定代表人:秦素娟。委托代理人:杨旦旦,男,住陕西省彬县义门镇鸭河湾村九组,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207217。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号秦电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8977185K。原告西安天福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天福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天福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