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鸿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麻栗坡县鸿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云南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麻栗坡县鸿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麻栗坡县茅草坪村委会田房村大湾子。法定代表人王兆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鸿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24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麻栗坡县鸿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的冶炼厂机器设备及全部附属设施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24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坤审判员 李诗文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