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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李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6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晋,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晋已达成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再松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