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雪辉、高思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雪辉,高思友,青岛恒利来纺织有限公司,李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05号申请人尹雪辉,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高思友,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恒利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锡红,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茹,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雪辉与被申请人高思友、青岛恒利来纺织有限公司、李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思友、青岛恒利来纺织有限公司、李茹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尹雪辉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9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思友、青岛恒利来纺织有限公司、李茹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4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尹雪辉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