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223翟文成与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成,刘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翟文成,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小林,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翟文成与被执行人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第5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刘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翟文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翟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由杨莉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48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3月、8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9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9月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长年不在家,去向不明。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第5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