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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新与郭斐、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郭斐,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659号原告:刘新,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郭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被告:纪伟,男,成年,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告刘新诉被告郭斐、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新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越书 记 员 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