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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恒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姚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恒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姚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丽丰商业中心2幢A座1812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恒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姚洪良,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恒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姚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鲁江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