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与李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李西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556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719905425Q(1-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石油大厦237号。负责人:吴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西友,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李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天顺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