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栋、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栋,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何栋,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美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3515-1。法定代表人:顾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栋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给他人,目前难以拍卖执行。经本院“四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张 奎审 判 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晨宇书 记 员 周子豪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