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建伟,项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项建伟,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项少华,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项建伟、项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