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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强、李宝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强,李宝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忠强,男,1950年10月12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宝厚,男,1978年10月11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忠强、李宝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