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强、李宝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强,李宝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忠强,男,1950年10月12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宝厚,男,1978年10月11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忠强、李宝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