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22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周某将30000元当庭给付申请人毕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执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