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胜峰、高田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胜峰,高田运,马春芳,李井坤,宋杰,田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胜峰,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将,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田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春芳,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李井坤,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宋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审被告:田玉海(系原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许胜峰因与被上诉人高田运、原审被告马春芳、李井坤、宋杰、田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胜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胜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胜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许胜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