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黄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89号申请人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4126433,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6号。法定代表人李泓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梅,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坚,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坚价值380000元的财产,并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单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