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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登芬彭福与阎修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芬,彭福,阎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登芬,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福,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阎修文,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福、赵登芬与被执行人阎修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阎修文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因另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申请执行人拒绝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4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新权审判员  马玉琴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