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剑、袁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袁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男,1984年2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袁弟,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袁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袁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宁执行员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