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魏建庆、翟锁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魏建庆,翟锁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91民初2131号 原告:张伟,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林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宾,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建庆,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翟锁英,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11号第12层1202室。 负责人:徐国。 第三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夫。 第三人: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镇江市团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柯瞬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魏建庆、翟锁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