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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刘凯与林军、于冬等民间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林军,于冬,宋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林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于冬,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宋华光,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林军、于冬、宋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军、于冬、宋华光未履行(2016)苏1323民初464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0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军、于冬、宋华光的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林军、于冬、宋华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凯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