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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与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5013号原告: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白水镇法定代表人:杨等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翀,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法定代表人:林加森,总经理。原告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6396.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食品包装生产销售业务,被告向原告购买食品包装。2017年2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合计共欠原告货款76396.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所欠货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货款76396.2元,原告同意被告分三期支付,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余款26396.2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收款人户名:杨等枝,开户行: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水信用社,账号:6221840108005900338)。二、若被告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款项76396.2元(扣除已还部分)一次性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漳州市宏美达包装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被告龙海市顺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速录员  许艺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