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3346胡高彬与支成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高彬,支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苏0706执3346号申请执行人:胡高彬,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支成行,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高彬与被执行人支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高彬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3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