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汤春萍与许昌市魏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萍,许昌市魏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初49号原告汤春萍,女,生于1957年1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男,生于1957年10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刚,该中心主任。原告汤春萍诉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7年8月1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0行辖1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春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春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春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春萍承担。审判员 :张世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