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升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升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019号原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嘉徽,女。被告:上海升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上海升鼓实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