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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书箭、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张书箭,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798号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书箭,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32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安大厦B座5楼。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书箭、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