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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覃钢与余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钢,余尚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5767号原告:覃钢,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余尚生,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覃钢诉被告余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尚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在被告承建的中山市南区茶博城新光天地2期洋房×栋、×栋木工工程做主体木工代班,双方于2017年1月8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相关款项。被告余尚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经审理查明:覃钢称其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在余尚生承建的中山市南区茶博城新光天地2期洋房×栋、×栋木工工程做主体木工代班,其为余尚生联系工人施工并负责管理,并代余尚生垫付了部分工人生活费,经其与余尚生结算,余尚生向其出具欠条。经查,覃钢提交的“欠条”载明余尚生欠覃钢南区新光天地工资95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后余尚生在欠条上载明将还款日期推迟至2017年4月1日。覃钢追讨欠款未果,于2017年8月22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覃钢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覃钢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覃钢主张余尚生尚欠其工资95000元未偿还,提交“欠条”原件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余尚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余尚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覃钢支付欠款9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亚端连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