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隋某与张某、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张某,姜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740号原告: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被告:张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被告:姜娜,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原告隋某诉被告张某、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雪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